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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点击次数:

宁波理工教〔2009〕230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
宁波理工学院教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室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室管理办法(试行)
教室是学院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为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学院所有教室原则上只安排、接纳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调度。
二、教室使用规定
1.尊重管理人员,遵守教室管理规定,保持教室整洁。
2.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及环境,不在教室、楼道及教学区内随地吐痰、乱丢各种废弃物,不大声喧哗,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字条(包括随意涂抹、刻画等)。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3.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不得损坏课桌椅、书写板、门窗、窗帘、照明设施、墙面等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教室内的各种设备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移出本室外,更不能移作他用。
5.不得反锁教室门自习、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等。
6.使用教室应注意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窗、电扇和空调等。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教学楼,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
三、多媒体教室管理及使用规定
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办〔2008〕3号)遵照执行。
四、教室借用规定
凡学生课表之外的教学或学生举办各种讲座等活动借用教室的,需按如下规定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1.教师或学生举办各种讲座等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应由教师本人或学生联系负责老师,根据教室借用流程办理借用手续。
2.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活动、各类培训、办班等需要借用教室的,必须按学院有关部门(院办、宣传部、保卫处等)的批准文件办理借用手续。
3.学院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室的,参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设备与设施资源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宁波理工实〔2009〕89号)办理。
4.借用教室举办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教室的教学活动。教室借用采用“谁借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教室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保护好教室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对于不规范使用借用教室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和限制借用处理。
5.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教室的学生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学〔2006〕158号)第十六条酌情处理,其他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室借用流程
附件: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室借用流程
一、网上借用手续
各分院教师以及有关部门需临时借用教室时,登陆门户网站,依次打开“业务系统——教务系统——信息查询——教室借用”,或者以“教师用户”登陆“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网站(http://jwgl.nit.net.cn:8080)后,依次打开“信息查询——教室借用”后进行办理。如下图所示:
(1)从“业务系统”进入“教务系统”(如图一)
(图一)
(2)从“信息查询”进入“教室借用”界面(如图二)
(图二)
(3)在“教室借用”界面,选择好校区、教室类别(如多媒体教室或多媒体教室(北)等)后,填写好借用时间,点击 (如图三),出现相应条件的空余教室。
(图三)
(4)选择你想要借用的教室,再点击 将弹出“教室预约申请”的对话框(如图四)
(图四)
(5)填写好用途、借用单位、电话号码等信息后,点击 按钮,预约成功后,则出现下面对话框(如图五)
(图五)
(注:请不要进行界面刷新,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点击“关闭”(图六),返回“教室借用”界面后,可点击 ,查看审核状态(如图七)。
(图六)
(图七)
(7)教务处审核预约教室情况,一般预约两天后,点击 ,将显示结果,通过审核,则(如图七)所示,未通过则(如图八)所示。
(图八)
(8)经教务处审批通过的教室,可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打印“教室借用单”,交所在部门盖章后,送交教室管理人员(南区SC215;北区 NB102)。
二、部门审批
“教室借用单”是借用教室的主要凭证,共分三联,其中第一联由借用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三联应由借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留所在单位存档,第二联在借用单位盖章后,由借用人送交教室管理员,方可使用所借教室。
注意:
1.各单位或个人借用教室打印出的“教室借用单”须交至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盖章;
2借用教室的时间段:至少提前三天预约(只能预约15天内的教室);
3.未经教务处网上批准、借用单位盖章的“教室借用单”,一律不得作为教室借用凭证;擅自使用未经借用的教室导致学院教学秩序混乱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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