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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8    点击次数:
宁波理工学〔2005〕146
第一条 学生必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的课堂教学、教学实践(实习)、军训、班团活动、第二课堂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实际学时计算;教学实践(实习)、军训、班团活动、第二课堂等活动,按每半天四学时、一天六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三条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留宿校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宿,须办理相关手续。寝室考勤由寝室长负责,如发现有同学夜间未归,必须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和班导师(辅导员)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学生因病(病假须凭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并书面告之相关任课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班导师批准,送所在分院备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院分管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一周以上(含一周)两周以下由分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
共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含两周)经分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考试期间请假,经分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事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七条任课教师是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并将结果每月报分院教务办。同时班委也应做好每天的缺、旷课统计,及时报告班导师和辅导员,分院进行汇总后每周报学生处。
第八条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分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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